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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配的具体案例:
案例一:婚后购房,无产权证,后取得并分割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0年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因尚未发放产权证,故对产权法院暂不予分割。2019年2月16日,被告取得诉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市场价值(总价)为260万元,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位于一号房屋归被告唐先生所有。被告唐先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女士补偿款130万元。原告张女士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上述房屋交予被告唐先生。
分析:
此案例表明,即使离婚时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待条件具备后仍可分割。分割时遵循了平均分割的原则,并考虑了照顾女方权益。
案例二: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分割时补偿共同还贷部分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前,张先生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几年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
裁判结果:
房产被认定为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需要向王女士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
分析:
此案例表明,婚前购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一般归购房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
案例三:婚后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公正分配
案情简介:
李小姐和赵先生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几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离婚。
裁判结果:
房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进行了公正分配。
分析:
此案例表明,婚后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四:协议分割,按约履行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产约定为原告单独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双方已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被告应按约履行相关义务。
裁判结果:
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分析:
此案例表明,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一旦达成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约履行相关义务。
这些案例展示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分割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以达成更加满意的分割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