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热线
下列景象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是购买住宅和车辆、装饰、休闲旅行、出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二是夫妻一方因参与教育训练、承受严重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非举债爱人可以阐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审理案件时,法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婚前举债但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仍可依其用处特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对于大额借贷中存在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景象,法院应在查明现实后依照实际用处分别作出处理,未有证据证明用处部分的债务为个人债务。